刊名:智能城市
曾用名:现代生活用品
主办: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主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ISSN:2096-1936
CN:21-1602/N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刊
影响因子:0
被引频次:9440
数据库收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期刊分类:自科综合
期刊热词:
施工技术,建筑工程,城市,高速公路,建筑,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智慧城市,建筑设计,大数据,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大数据,城市,公路工程,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BIM技术,人工智能,智慧城市,智能建筑,BIM技术,城市,BIM,城市建设,物联网,智能化,智能设计,城市规划,
一、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分析
二、传统著作权理论及立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局限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传统著作权理论的挑战
1.激励理论
2.劳动财产理论
3.财产权人格学说
(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困境
三、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四、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制度设计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分析
1.虚拟作者享有模式
2.人工智能设计者享有模式
3.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模式
4.人工智能投资者享有模式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制度设计
1.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制度设计
2.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外的制度设计
五、结 语
文章摘要:人工智能的出现对著作权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其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成为讨论焦点。当前,强人工智能的产物已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要件。但是,固有的法哲学理论无法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为此,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重新释义激励理论、劳动财产理论以及财产权人格学说,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理论证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使用者、投资者以及虚拟作者的模式,并提出以"投资者所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以保障投资者利益;长远来看,可以单独设立注册登记制度,以确保人工智能作品的长期稳定发展。
文章关键词:
项目基金:《智能城市》 网址: http://www.zncszz.cn/qikandaodu/2021/1209/2059.html